宝润兴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宝润兴业资讯
2018-04-20 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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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0

证券代码:833856 证券简称:宝润兴业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北京宝润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 4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宝润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宝润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



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适用本制度中



有关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全国股转公



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年度



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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