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润兴业:关于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规则修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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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19: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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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03

证券代码:833856 证券简称:宝润兴业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北京宝润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宝润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了进



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公司发展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及《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



(一)“第八条”原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



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现修订为:



第八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



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二)“第一百零二条”原为: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现修订为: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五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三)“第一百一十三条”原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四)“第一百一十五条”原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第六条”原为:



第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现修订为:



第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



(二)“第九条”原为:



第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现修订为:



第九条 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其他条款不变



三、备查文件



(一)《北京宝润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北京宝润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北京宝润兴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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