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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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市邗江区正新
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强律师、
贺黎明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认真的审查,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于2020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上刊登了《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2020
年5月15日在扬州市邗江北路298号山河园会议室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均与《通知》中
所公告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共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2,400万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10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预计2020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审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表决,由1名股东代表及1名监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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