颖泰生物: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颖泰生物资讯
2020-03-17 19: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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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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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045 号

致: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

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
及《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核查和验

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

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24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结算网上
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
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5 日 15:00 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会议由董事长王榕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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