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3
公告编号:2017-028
证券代码:833801 证券简称:金信瑞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之前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原因和执行情况
为加强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信瑞通”)控制权,保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刘培军、崔静秋、王超于2015年7月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三方在需要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事项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至今,三方均遵守《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况
鉴于一致行动协议的三方当事人有意愿更清晰地独立表达作为股东的意愿,经三方友好协商和沟通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刘培军、崔静秋、王超于2017年11月1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
公告编号:2017-028
《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协议三方同意原《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的全部条款不再执行,对三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三方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签署《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刘培军、崔静秋、王超对公司不再构成共同控制关系。刘培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35.03%并担任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公司股东王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4.65%,二人系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二人合计持有公司39.68%的股份;股东崔静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6.44%并担任公司董事,股东刘萌萌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2.69%,二人系母女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二人合计持有公司39.13%的股份。
签署《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公司无任何单一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可以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刘培军、崔静秋、王超共同控制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未对公司 公告编号:2017-028
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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