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瑞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金信瑞通资讯
2024-03-29 15: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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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33801 证券简称:金信瑞通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15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金信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出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控股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

低于本制度前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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