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13
证券代码:833790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购买钛辊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在中国广东梅州与株式会社三船(MifuneCorporation)签订了《合同》(合同号:MFN-JY-1905-TD),并于近日收到株式会社三船寄回的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至此,买卖合同正式成立。本买卖合同总金额为JPY82,5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5,268.54万元,以合同签署日2019年5月30日日元兑换人民币汇率计算)。公司本次购买的钛辊将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建设项目之一“5,000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4月10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并于2019年4月15日领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关于受理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受理)【2019】76号),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核准审批中。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上述钛辊采购资金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株式会社三船(MifuneCorporation)
2、注册地址:东京都江户川区鹿骨2丁目13番7号(2-13-7Shishibone,Edogawa-ku,Tokyo,Japan)
3、注册资本:日元1,500万
4、注册号:0117-01-007676
5、法定代表人:船山光太郞(KotaroFunayma)
6、成立日期:1968年1月10日
7、经营范围:铜箔机械设备、钢构造体、电路辅助器材、船舶用污水处理设备、上下水管道处理系统、垃圾焚烧机械设备、产业机器等设计、安装与施工。
8、董事:山下明浩、山下美树。
株式会社三船及其董事人员与公司、公司董监高等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三、合同内容
买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株式会社三船
1、合同标的:钛辊一批。卖方确认总体技术满足合同设备性能要求。对合同设备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卖方应派遣富有经验的、健康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技术指导、施工、安装、运行测试、调试和性能保证测试的技术服务。卖方应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
2、合同金额:合同生产线的进口设备,技术文件,技术服务,包括培训的总价,合同总价为:JPY825,000,000.-(日元捌亿贰千伍佰万整)。CIF蛇口港口交货价格(《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双方代表签署,签字日期2019年5月30日,签字地点中国,广东梅州,合同自买方和卖方签订之日起有效。本合同在卖方收到买方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之日起生效。
4、付款方式:一律采用日元,通过电汇或信用证支付(以合同规定为准)。
5、交付事宜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19个月内分4次完成本合同设备CIF交货。
6、质量保证条款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设备和/或设计应为合同签订时同等厂家世界先进水平。卖方保证合同设备高质量、全新、可靠、符合设备生产线要求可选择的型号、安全、能长时间运行,符合合同规定。
7、违约责任
如因卖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为最终文件),卖方应按照下述比例向买方支付迟交货违约金:一周内,不需交纳违约金。延迟交货二周到十周,每周违约金为延迟交货设备金额的0.5%(百分之零点五)。累计支付合同设备迟
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条款3.1规定的5%(百分之五)。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延迟交货不足一周,但超过四天被视为一周。罚款的支付不应解除卖方继续交付上述合同设备的义务。任何一批合同设备延迟交付3月以上,如为卖方原因,买方有权要求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卖方应将该批合同设备款项退回买方。然而,买卖双方通过沟通应尽其全力避免合同终止的情况发生。
四、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为国内锂离子电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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