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833784 证券简称:美福润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北京美福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美福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美福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美福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
外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掌
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
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连续 2 年亏损的;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相关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须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