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奇智造: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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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 19: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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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19


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公告编号:2024-059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监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单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立伟先生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唐联生先生。另外,唐联生先生和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陈立伟先生、江伟先生、刘素华女士、曾健先生、陈竞女士、周海明先生、胡在洪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7.37%。唐联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战略制定、资本运作、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作用;江伟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陈立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在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刘素华女士作为公司董事,在公司市场开拓和维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曾健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安装工程板块管理工作;陈竞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周海明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主要负责技术开发和研发工作;胡在洪先生担任公司总质量师,主要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公司将上述 8 人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求,有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所有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及本计划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无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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