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寰创: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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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17: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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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311 号
致: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紫竹高新园东
川路 555 号 6 号楼 6 楼会议室召开,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
式增加了视频会议方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公告、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增加线上会议(视频方式)参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视频方式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00 召开。会议由
董事长于松来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53,443,3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990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53,443,3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1年度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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