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爱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爱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及《上海爱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上海爱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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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市沪太路 2388 号文渊楼 5 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 1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0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用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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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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