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5
证券代码:833764 证券简称:斯达电气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职权。
董事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权利与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督部门的承诺。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
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公司单项购买、出售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及以上;
3.公司单项委托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的委托理财。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对外担保权限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的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三)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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