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7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大众农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大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贵公司委托,指派普烈伟、黄毅锋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会议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提供的与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与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贵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法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16年4月24日,公司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经超过20日,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于2017年5月16日9时30分在东莞市
洪梅镇樱花台盈工业区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小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与会议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
代表股份数26,460,000股,占总股本51.7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
司董事林小明、陈汉清、彭宇峰,监事谢玲、林丹虹,公司副总经理郑伟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侯建华,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现场进行表决,并由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同推举计票人、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2名、监事1名)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提案16项,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开披露。贵公司董事会在 2017
年4月24日发出《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未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也没有新增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26,4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总数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26,4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总数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26,4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票26,4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总数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2016年度权益分配预案》,同意票26,4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票26,4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26,460,0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选举的议案》,选举林小明、赵小云、陈汉清、王慈凤、彭宇峰、刘兴元、戴猷元、郭贤炜、廖焕国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每个候选人的同意票均为26,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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