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30
证券代码:833747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特有的规定自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 董事会秘
书 1 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经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做事、坦荡做人的品质;
(二)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大局意识。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甘于吃苦的进取精神和风险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经理人员的;
(十)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经理人员的;
(十一)国家公务员、公司监事不得兼任经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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