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报告
(第一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与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环能”、
“辅导对象”或“公司”)签署的《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名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
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并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北京监管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并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2020 年 7
月 24 日分别收到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签收表及京证监发[2020]239 号辅导登记受理函。招商证券作为广厦环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的辅导机构,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9 月 17 日完成了第一期辅
导工作,就本期辅导工作情况,向贵局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本期辅导经过
在本辅导阶段,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主要是围绕着公司历史沿革、银行流水核查、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和股份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展开了更深入的访谈、走访和尽职调查;此外,招商证券辅导小组搜集持股 5%以上股东的工商底档资料、关联公司的资料、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资料等,并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问题、核心技术优势、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投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公司需关注的问题及建议。此外辅导机构就内控规范、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整理了辅导资料并发送辅导对象学习。
招商证券本期参加辅导的人员:谢丹、任强伟、王吉祥、张琦、张逸潇、金霖、赵乃骥、林子鉴、刘世鹏、孙羽薇。
以上人员,均为招商证券正式员工,拥有丰富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上述辅导小组成员均没有同时担任四家以上公司的辅导工作。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人员亦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机构,配合我公司为广厦环能提供专项辅导及日常辅导工作。上述情况符合相关要求。
辅导对象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二)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辅导的主要内容
(1)根据辅导计划和尽职调查清单,开展对广厦环能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全面收集及核查公司设立、历史沿革、股东情况、业务技术、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组织结构及内部控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资料,并实地参观考察了公司的生产车间,了解了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后续将以专题会议和备忘录的形式进一步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并督促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整改。
(2)在辅导过程中,向企业详细介绍了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安排提出了建议,目前公司对募集资金投向已经有了初步的安排,正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过程中。
(3)在辅导过程中,对公司开展财务核查工作,就银行存款、报告期销售、采购额等进行函证,同时就销售、采购等流程执行穿行测试及内控测试,并就包括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等重点科目进行抽凭复核,关注公司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此外,对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及访谈,核查公司与客户、供应商之间交易的真实性,并确认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异常情况。
(4)在辅导过程中,督促广厦环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
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学习,帮助相关人员理解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辅导方式
辅导小组根据辅导对象具体情况,采取现场调查、组织自学、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
3、辅导计划及执行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严格按照辅导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各项辅导工作。并达到了预期效果,辅导机构及辅导对象均按辅导计划及方案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及义务。
(三)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及辅导对象均履行了辅导协议规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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