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6
目 录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 3—10 页
三、附件......第 11—15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11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2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工作完备证明材料……………第 13 页
(四)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 14-15 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9108 号
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中药业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宏中药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宏中药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
二、管理层的责任
宏中药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宏中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宏中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如实
反映了宏中药业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将本公
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1.2019 年度定向募集资金
经本公司 2019 年第二届第四次董事会和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的函》(股转函〔2019〕4323 号),本公司通过向 3 名法人股东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4.5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3,500,000.00 元,其
中现金方式认购 12,150,000.00 元,债权转股权方式认购 1,350,000.00 元,已由认购对象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中联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19)D-0028 号)。
2.2020 年度定向募集资金
经本公司 2020 年第二届第九次董事会和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的函》(股转函〔2020〕3170 号),本公司通过向 1 名新增法人股东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 1,11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4.5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4,995,000.00 元,
已由认购对象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业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验字(2020)第 2160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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