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锋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音锋股份资讯
2020-04-30 19: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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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3740 证券简称:音锋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结合《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应当向所有投资者
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应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
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
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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