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晟科技:股东大会制度
兆晟科技资讯
2022-04-19 15: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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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19



证券代码:833727 证券简称:兆晟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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