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并流:重大仲裁公告
三江并流资讯
2024-01-10 16: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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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10


证券代码:833723 证券简称:三江并流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云南三江并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8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27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普洱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8 日收到普洱仲裁委员会应仲裁通知书。
二、 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孟连鑫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成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云南三江并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锡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欧锡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4、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欧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5、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金华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6、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刘明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0 月 26 日,孟连鑫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
请人”)与云南三江并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公司出借 800 万元,公司需
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年利率 1.2%的比率支付利息。2018 年 11 月
5 日,欧鑫、欧锡均、金华友、刘明艳分别与申请人签订了《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就申请人与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欧鑫、欧锡均、金华友、刘明艳分别将所持有的公司 330000 股、1070000 股、160000
股、40000 股的股份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与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申请人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申请人认为已按合同约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向公司出借了 800
万元后,公司逾期支付利息的行为已违反《借款合同》约定,遂向普洱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三) 仲裁请求和理由: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裁决公司立
即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 8000000.00 元及截止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
利息 175760 元。并以 8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申请人
支付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
金,暂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 70533.33 元。以上金额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计为:8246293.33 元。

2、请求裁决公司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0000.00 元、公告费等相关费用。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欧锡均、欧鑫、金华友、刘明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告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请求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欧鑫、欧锡均、金华友、刘明艳提供的质押物即分别所持有的公司 330000 股、1070000 股、160000股、40000 股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裁决五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
三、 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四、 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将产生一定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仲裁,并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仲裁申请书

(二)普洱仲裁委员会应仲裁通知书。

云南三江并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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