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9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宏发纵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宏发纵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市宏发纵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市宏发纵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市宏发纵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上刊登了《常州市宏发纵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不含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
开。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李红宾先生通过通讯方式主持,异地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了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67,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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