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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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15: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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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10


公告编号:2023-010

证券代码:833707 证券简称:精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宁波精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精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精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投资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
他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2、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3、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

公告编号:2023-010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金额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或者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金额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或者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对外投资涉及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做出决定,应报股份公司依其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必须对拟投资

公告编号:2023-010

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决策机构,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授权的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具体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审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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