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联新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吉联新软资讯
2020-04-30 16: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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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3683 证券简称:吉联新软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该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留置、定金。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担保法》、《监管办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的)担保的,不损害公司利益,可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
第八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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