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成硅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确成硅化资讯
2020-04-14 20: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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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33656 证券简称:确成硅化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公司下属企业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
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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