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22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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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之法律意见书
德衡(济)律意见(2019)第018号
致: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依赖于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对于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以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及公司出具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做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本所仅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程序、结果及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确保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所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引用的有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审阅和确认,而且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另作他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义
为本文之目的,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瀚高股份/公司 指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认购者以每股
5.15元的价格发行不超过980万股股份
《股票发行方案》 指《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票
发行方案》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指《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认购合同》 指《关于瀚高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则》 细则》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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