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达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辉达股份资讯
2016-05-16 15: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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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16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一六年五月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999号13层

电话:0512-68700889传真:0512-68700889

邮编:215004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苏小兵、康思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6年5月13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3日在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晓凤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共计3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69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0%。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69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会议的六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予以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16,90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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