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02
证券代码:833624 证券简称:维和药业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1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规定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要求的基
本标准与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
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
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仍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如公司自愿披露季报的,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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