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8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洪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7]邦盛股字第016号
中国北京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首都科技中介大厦12层
电话(Tel):(010)82870288 传真(Fax):(010)82870299
二○一七年五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洪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洪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洪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洪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于 2017年 4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5日上午9: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6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况。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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