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人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红人股份资讯
2020-07-21 15: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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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21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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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泉律师、方冰清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0 年 6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0 年 6 月 24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和《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会议、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如下内容: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00 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石春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3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0 年 7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律师,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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