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人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红人股份资讯
2020-04-27 17: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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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600 证券简称:红人股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股东、债权人及投资者合法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
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
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各部门是本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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