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3
证券代码:833572 证券简称:励福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做如下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1 项完成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若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或无法实施本条第 1 项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就本预案进行书面确认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