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19
关于对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 085 号
当事人:
湖南力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力天高新),
住所地: 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高明工业园。
李湘军,男, 1975 年 5 月出生,力天高新实际控制人、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力天高新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股份冻结信息未及时披露。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 2018)湘 01 民初 6468.6469-1 号裁定书,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湘军持有的公司股份 39,533,600 股(占
比 39.1422%)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自 2018 年 12 月 4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同时,根据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 2019)湘 09 民初 66 号之一裁定书,以上股份被
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为 36 个月。以上司法冻结可能导致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你公司至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5 月主办券商以风险提示披露了上述信息。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3 月,你公司被湖南
艾华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涉案金额达 12,139.73 万元,占公
司 2017 年度 (未披露 2018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28.68%。
对该项重大诉讼及案件进展情况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其他违规行为。你公司还存在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
实际控制人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重大信息未及时披
露等违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信息披露负
责人李湘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
则》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第 6.1 条
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力天高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湘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
规则,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
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
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
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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