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9
证券代码:833560 证券简称:东南电梯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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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
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
司。
第七条 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
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
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有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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