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电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东南电梯资讯
2020-04-30 00: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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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将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披露的信息中不涉及军队信息、不涉及国家各级秘密;如必须披露涉及军队信息和国家秘密,我司会按规定做申请豁免。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 公司将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对投资者或者市场质疑的
事项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以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节 挂牌前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
超过 200 人的,应当按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并在其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二)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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