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2-14
公告编号:2022-003
证券代码:833556 证券简称:施勒智能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上海威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席绪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10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新力 洲悦小区、豪宅及会所智
能化系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新力洲悦一期小区、豪宅及会所智能化系统工程(以下称“智能化工程”),合同约定总造价为300000 元,保修期两年。施工合同中约定该智能化工程分期实施,其中一期工程总造价为 8704114 元。
公告编号:2022-003
原告实际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开工,并于 2014 年 12 月 27 日一期智
能化工程竣工。被告未将后续智能化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实际仅负责一期工
程。2015 年 12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又补充签订了新力 洲悦小区、豪宅及会
所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由于被告需求变更,一期最终增加造价 415804.5 元(已扣除电动窗帘变更造价 882670 元),变更后一期总价为 10119919.05 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故本智能化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的 3%,即 303597.57 元。被告自 2014 年
12 月份至 2020 年 5 月份共支付 8188502.58 元,未按照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一期智能化工程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931416.47 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经多次催告,被告仍未付款。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931416.47 元( 其中含质保金303597.5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拖欠之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暂计
算至 2021 年 9 月 19 日,利息 573892.58 元。(标准为 2019 年 8 月 19 日之
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新力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做出的编号为(2021)赣 0103 民初 10862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详见
三、判决情况。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2 月 10 日作
公告编号:2022-003
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赣 0103 民初 10862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威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 款(含质保金)1931416.47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505995.95 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威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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