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翔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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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16: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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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8

证券代码:833554 证券简称:新翔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薪酬与考核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提供委员会需要的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



(四)分类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方案(至少包括考核内容、标准和周期),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按考核方案进行业绩考核,并提出有关建议;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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