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翔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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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16: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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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8

证券代码:833554 证券简称:新翔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



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长远规划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重大投融资方案、资本运作方案、资产经营项目的分析和评价;(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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