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翔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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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16: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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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8

证券代码:833554 证券简称:新翔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制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招聘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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