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8
证券代码:833554 证券简称:新翔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细则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北京新翔维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五家,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
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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