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03
公告编号:2019-013
证券代码:833553 证券简称:天立坤鑫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杰、原告单位法律顾问、周国晏、原告单位员工(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湘雄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十堰市容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远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诺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9-013
姓名或名称:黎湘雄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李桂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与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以下简称城中支行)为贷款人,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办理借款1435万元,借款用途为偿还0181000025-2017年(五堰)字00047号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期限12个月。2018年12月28日,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黎湘雄向城中支行出具了《承诺函》之后,城中支行向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433.28万元(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剩余1.72万元贷款额度提款),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2月20曰。
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担保情况如下:
2016年7月15曰,原告与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取得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期间:2016年7月11日-2019年12月31曰。
2018年5月15日,原告与黎湘雄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黎湘雄、李桂萍夫妇为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取得融资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期间:2017年10月9日-2021年5月15日。
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与十堰市容远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0181000025-2018年(五堰)字000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与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黎湘雄及配偶李桂萍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法人黎湘雄及配偶李桂萍为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0181000025-2018年(五堰)字000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告编号:2019-013
截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贷款及融资本息合计14,456,863.38元(截止至2019年1月20日本金14,332,800.00元,利息124,063.38元),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担保抵押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质押担保抵押人未履行担保义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判令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本息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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