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03
公告编号:2019-011
证券代码:833553 证券简称:天立坤鑫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3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2月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以下简称“十堰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伟、公司职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湘雄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余路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十堰市容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远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余路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诺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余路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19-011
姓名或名称:黎湘雄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余路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李桂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余路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6日、8月13日、9月11号、12月10号,原告与被告坤鑫公司分别签订了4份《出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坤鑫公司办理出口贸易融资贷款,每笔的融资的金额、期限、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同时,十堰市容远工贸有限公司、黎湘雄、李桂萍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容远公司、黎湘雄、李桂萍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11月23日,坤鑫公司、亚诺公司出具书面承诺,约定坤鑫公司所有的位于朝阳上都两套房产及东明广场地下停车位、亚诺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东风大道26号土地及附着房产不得对外抵押担保,待以上房产证办理到位及时抵押给原告,为坤鑫公司在原告处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现被告坤鑫公司不能按期偿还2019年1月11日的到期贷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坤鑫公司催收,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原告十堰分行与被告坤鑫公司签订的4份《出口贸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美元297万、人民币25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272万元),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106万美元借款按年利率5.88132%,170万美元借款按照年利率5.86820%、21万美元借款按照年利率5.95312%、250万元人民币借款按年利率9.265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判决被告容远公司、亚诺公司、黎湘雄、李桂萍对被告坤鑫公司美元297万元、人民币250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原、被告双方已于2019年4月1日进行当庭调解。调解情况如下:
公告编号:2019-011
1、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美元297万、人民币250万元,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106万美元借款按年利率5.88132%、170万美元借款按照年利率5.86820%,21万美元借款按照年利率5.95312%、250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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