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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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9】第0039号
致: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维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路维光电于2019年1月21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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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1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19年1月4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公告。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1月21日下午2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杜武兵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9年1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4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9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外,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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