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27
公告编号:2021-032
证券代码:833549 证券简称:湾流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国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获知、暂未获知
姓名或名称: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富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获知、暂未获知
公告编号:2021-032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 于 2015 年 03 月 20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
ZL201510124537.3 名称为“一种基于增强现实的喷涂模拟方法及模拟系统”的
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获得授权,现为
合法有效专利。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一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以及为生产经营目的自身使用、将被诉侵权产品提供给其他主体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行为。被告二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通过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上述规定,二被告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侵权。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ZL201510124537.3 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的虚拟/模拟喷涂系统(/设备)(下称“被诉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为调试、测试、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商业宣传等目的使用;
2、被告一立即停止将被诉侵权产品提供给其他主体实施侵犯涉案专利专利权的行为;
3、被告一立即销毁现有的被诉侵权产品以及用于生产该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零部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
公告编号:2021-032
4、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5、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其中经济损失为人民币 500 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 13 万元。
6、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73 知民初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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