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灵通股份资讯
2023-06-27 15:32:0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06-2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47 号

关于对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通股份),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创强路 2 号。

吴炜炜,时任董事长。

李晓罕,时任总经理。

张丽华,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灵通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9 月 8 日,灵通股份为控股股东吴炜炜控制的浙江
多面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埭溪支行签订的额度为 3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截至 2022 年年末,担保余额为 980 万元,占上一年期末
净资产的比例为 9.89%;截至 2023 年 3 月,担保余额为 3000
万元,占灵通股份上一年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26.56%。上述事项发生时,公司未履行事前审议及披露程序。

灵通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九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违规担保行为,吴炜炜、李晓罕、张丽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灵通股份、吴炜炜、李晓罕、张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6 月 2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