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年: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新青年资讯
2020-09-30 18: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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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30


证券代码:833535 证券简称:新青年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杭州新青年歌舞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俞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俞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沈文哲、季列夫、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鲁某某(公司原股东、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鲁某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李焱、吴乔龙、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张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忠、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于文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于文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忠、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杭州新青年歌舞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忠、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杭州新青年歌舞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青年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0 月,由鲁某某和俞某共同出资组成,原注册资本 10 万元整。公司原
股东鲁某某和俞某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股权全部转让给
了张钎和于文武,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现俞某以《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签字是伪造和不知道股权转让对价且未收到股权转让对价为理由,提出了对公司和相关人员的控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2011 年 12 月 16 日新青年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2011 年 12 月 16 日关于原告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3、被告新青年公司 2012 年 4 月、2014 年 6 月、2014 年 10 月、2016 年 4 月的
增资行为无效;
4、被告新青年公司 2015 年 3 月的整体变更行为无效;

5、各被告赔偿原告 10%股权对应的损失 1,953,758.25 元(按照 2018 年度新青年
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数计算);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7、被告张钎、于文武、新青年公司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 6600 元。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原告俞闻诉称:俞某和鲁某某系朋友,双方于 2004 年开始合作开展演出业
务。2005 年 10 月,二人共同设立被告新青年公司,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俞某
出资 1 万元,占注册资本 10%,经杭州华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杭华磊验字(2005)第 1612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05 年 10
月 9 日止,原告俞某己以货币方式全部出资到位。后,原告俞某退出公司经营,公司由鲁国飞一人经营。2018 年下半年,原告俞某偶然发现其持有的公司 10%的股权被转让给被告于文武,经委托律师调取工商内档查明,2011 年 12 月 16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原告与被告于文武的《股权转让协议》签字均系伪造,且原告无法知晓股权转让对价,更从未收到过股权转让的对价。被告鲁国飞、张钎、于文武和新青年公司共同就此次变更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原告曾委托律师向新青年公司发函无果。原告依法享有公司 10%的股权,其本人并未同意转让出资,更未收到过任何股权转让对价,各被告共同行使了侵权行为。2015 年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虚假资料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至挂牌之日止,公司未发生过其他股权转让。各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恶意侵占了原告10%的股权,也侵犯了原告对于鲁国飞 9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和未来的增资权。公司在此基础上后续发生的增资行为均由被告张钎、于文武认购,该等增资行为无效。在原告没有对其股权作出处分的前提下,除非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否则原告的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原告要求诸被告按照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数赔偿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被告鲁国飞辩称:原告只是挂名股东,并不具有真正的股东资格。原告没有实际出资,从未签署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文件。股权转让发生当时,张钎找过原告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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