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骏创科技资讯
2024-05-21 16: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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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1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第三轮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
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目录


问题 1. 募投项目及规模是否按需合理...... 3
问题 2. 诉讼赔偿对发行人的影响...... 4
问题 3. 关于业绩大幅增长真实性核查...... 5

问题 1.募投项目及规模是否按需合理

根据申请文件、问询回复文件及公开资料,(1)本次募投项目将新增年度产能 8,500 万件,项目实施后将推动公司年度自有生产能力超过 1.7 亿件,较 2023 年度自有产量增加超过 1 倍,强化公司产能规模优势。(2)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业务规模持续提升,销售收入分别为 38,907.58 万元、50,158.52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41%、72.22%。同时,2023 年度,公司产能利用率接近80%。(3)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周期为 5 年,若以项目建设前一年度收入作为基数,假定 5 年内的复合增长率为 15%,公司募投项目达产年度的营业收入将增加 1 倍,因此需要增加
1 倍的生产能力。(4)公司 2024 年 1-3 月营业收入及净利
润同比增幅分别为 32.14%及 29.61%。(5)公司主要客户 2024年一季度财报营业收入、净利润均呈下滑趋势。

请发行人:(1)说明公司收入增长的驱动因素,期后收入变化趋势与下游客户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客户业绩下滑对公司未来业绩成长性的影响,营业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结合新能源汽车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主要客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发行人产品相较于主要客户同类供应商的竞争力等,说明“假定 5 年内的复合增长率为 15%”是否客观、科学,现有产能利用率仅 80%仍成倍扩产能是否符合按需募资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产能闲置的风险。(3)详细
披露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具体测算过程及依据,“公司已经储备了较大规模的在手订单”的依据是否充分、可靠。说明新增产能是否能够有效消化,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采取的产能消化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过度投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详细说明核查手段、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2.诉讼赔偿对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问询回复,(1)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已出具相关承诺:“若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因本次民事案件(案号为(2023)苏 05 民初 1652 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沈安居本人代为承担,保证骏创科技、骏创模具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2)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举证,并参考上述生效司法判例,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骏创模具、沈安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3)公司合理推测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被侵权方将对无锡沃德发起民事诉讼,无锡沃德很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2023 年 10 月,无锡德创收购了无锡沃德部分资产和负债,承继了业务及客户,无锡沃德逐步停止运营。无锡德创在2024 年 1 季度订单稳步增长,经营活动正常。

请发行人:(1)结合沈安居资产状况,说明是否有能力代发行人、骏创模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结合出售无锡沃德时的资产债务情况和无锡德创具体经营情况,充分
说明王明根受让无锡沃德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实控人与陆晓峰、于臣、韩玉磊是否存在特别约定及相关安排。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律师说明得出“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骏创模具、沈安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是否充分、审慎。

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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