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北林科: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ST北林科资讯
2023-10-27 15: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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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7


证券代码:833526 证券简称:ST 北林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3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林科技)子公司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北林清泓)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主诉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江西
一建)“合同纠纷”案。2022 年 3 月 15 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22
年 3 月 15 日子公司北林清泓取得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案号:(2022)琼 0107 民初 1790 号;2022 年 6 月 28 日该案件一审开庭;
2023 年 10 月 26 日子公司北林清泓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2〕琼 0107 民初 179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华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11 月 6 日,原告北林清泓与被告江西一建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原告将响水河——龙塘水、道客沟、河口溪及红城湖市政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合同价款暂定为 1200 万元,随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原告已经为该项目向被告支付工程款项合计700万元。
被告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其不能在 2019 年 3 月
28 日前提供发票,逾期每天补偿给原告 1 万元。截至目前原告尚未收到被告承诺的相应发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16 年 11 月 6 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
同》。

案涉工程包含在原告与案外人海口市琼山区水务局(以下简称 “水务局”)
的 PPP 项目之中,因 PPP 项目整体治理效果未达标,故水务局已于 2020 年 8 月
单方面解除 PPP 项目合同。因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案涉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应该予以解除。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出具 700 万元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已向被告完成支付工程款 700 万元。根据案涉《合同》第十三条第 7 点,“申请付款时,江西一建须提交正规有效等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业主和监理签章确认的工程量等资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 700 万元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按照每天 1 万元的标准,从 2019 年 3 月 28 日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 700
万元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为止,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应当支付 1009
万元。

被告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其不能在 2019 年 3
月 28 日前提供发票,逾期每天补偿给原告 1 万元。该承诺为被告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被告应该按照其承诺向原告支付补偿款至其交付发票之日止。

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2022 年 5 月,被告江西一建就该案件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就“响水河--龙塘水、道客沟、河口溪及红城湖等市政安装工程”项目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向反诉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暂计 1200 万元(具体以双方结算为准)。

2、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理由:

2016 年 11 月 6 日,反诉原告江西一建与反诉被告北林清泓就“响水河--龙
塘水、道客沟、河口溪及红城湖等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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