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驰租赁:信息彼露管理制度(2018年2月修订)
利驰股份资讯
2018-02-13 15: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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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3

证券代码:833525 证券简称:利驰租赁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上海利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利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及质量,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和《上海利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如公司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则适用本制度中有关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为创新层挂牌公司时,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为基础层挂牌公司时,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



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



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



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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