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锂电: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德瑞锂电资讯
2021-01-26 15: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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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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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分层管理办法》《挂牌规则(试行)》《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挂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挂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访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挂牌所制作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本所/金杜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公司/发行人/惠德瑞股份 指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挂牌 指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精选层挂牌

惠德瑞有限 指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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