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锂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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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17: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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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1-12


公告编号:2020-082

证券代码:833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根据《惠州市惠德瑞锂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修订的拟自公司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有利于公司形成合法合规、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拟定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并同意将该制度提交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0-082

经审阅《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同意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提交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捷、詹启军、郭新梅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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