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3
证券代码:833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4月19日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根据《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我们提交了议案相关资料,我们审阅了所提供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地位,现就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及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和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17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调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随意调节利润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相关财务报表数据的行为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提名艾建杰、潘文硕、王卫华、何献文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詹启军、郭新梅、刘捷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我们认为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艾建杰、潘文硕、王卫华、何献文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詹启军、郭新梅、刘捷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续聘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续聘潘文硕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续聘王卫华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续聘王卫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并充分了解聘任人员的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前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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